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印发,现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请各部门一并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
一、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
1.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
2.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为:(1)办公费(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2)印刷费;(3)咨询费;(4)手续费;(5)水电费;(6)邮电费(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7)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8)差旅费(因公出差住宿费、购买机票费);(9)维修(护)费(日常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10)租赁费;(11)会议费(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的印刷、场地租用费);(12)培训费;(13)公务接待费;(14)专用材料费;(1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费、保险费);(16)其他交通费。
3.办卡人员范围为所有在职人员。
4.公务卡使用的几项政策规定:
(1)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政策。
(2)公务卡享受免息期。公务卡属于贷记卡,可先透支后还款,公务消费一律实行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制度。免息期是指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一般为20天。
(3)公务卡提取现金规定。公务卡可以提取现金。但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所提现金由个人负责归还。
(4)循环利息和滞纳金的管理规定。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若个人已报销,而单位未能及时还款造成的罚息由单位承担。
(5)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程序。持卡人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进行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一般为3万元,个人刷卡频率较高的可提高到5万元)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完成有关签字报销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到期还款前5个工作日内,将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发票和报销的相关凭证等,送交财务部门审核,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还款手续。
5.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为:临时聘用人员费用;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二、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1.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出差或开会实行定点管理,即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会议实行定点办会。
2.建立健全本单位出差、会议内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定点管理规定,不得报销违反定点管理规定的支出;及时通过转账、公务卡的方式结算本单位出差、会议经费。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在国内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
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
(1)正副厅级、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普通火车可乘坐软座、软卧,动车、高铁可乘坐一等座,轮船可乘坐二等舱,飞机可乘坐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
(2)其他人员,普通火车可乘坐硬座、硬卧,动车、高铁可乘坐二等座,轮船可乘坐三等舱,飞机可乘坐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
3.住宿费开支办法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无论省内还是省外,都应当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定点饭店住宿。出差前应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查询和预订出差定点饭店,入住定点饭店时应当出示证明身份的工作证、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明。住宿费按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或特殊情况在非定点饭店住宿的,部门领导签字后,还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住宿发票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住宿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住宿费和机票费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4.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2)公杂费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5.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 务 处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