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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豫校院〔2016〕30号

为落实从严治校要求、固化巡视整改成果,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深化“一改双增”、保障“双创”目标,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校院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职工考勤工作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制订《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河南行政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总体要求

1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是落实从严治校的重要内容,是校院全体同志的共同责任。广大教职工要进一步认真遵守上级有关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的政策法规,认真执行《暂行规定》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2行政及教辅部门工作人员(不含编辑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部门秘书实行坐班制。教学部门的领导轮流值班,专职教师(含编辑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坐班,但必须按照课表安排按时上下课,并按要求参加学校、职能部门及本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暂行规定》办理请销假审批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者,依照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

3考勤工作实行校院统一领导,校院、部门分级负责。组织人事处负责校院考勤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部门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考勤员,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考勤工作负总责;纪检组、监察室会同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落实情况。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考勤方法

1坐班人员。坐班人员工作日的考勤由本部门负责。本人在部门签到,部门领导负责把关。每周一上午,各部门将上周的考勤签到表报组织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2不坐班人员。不坐班人员参加本部门集体活动要签到。签到由部门负责,每月的25日(非工作日时间顺延一天),部门将签到表、事业人员每月的平时考核表报组织人事处(劳资科)备案。不坐班人员参加校院(包括校院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时要签到。签到由组织活动的部门负责,并在会后及时将签到表及请假人员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请假手续报组织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3签到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允许代签、补签。

三、请销假手续的办理

(一)因私事假

1提出申请。教职工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认真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提出事假申请,并按要求报批。

2分级报批

(1)常务副校院长请假要报校长批准,校院其他领导请假须报常务副校院长批准。

(2)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要报校院分管领导和常务副校院长批准;其他处级干部请假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要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请假时间和批准权限

(1)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院领导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还要报经常务副校院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2)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的,处级干部报分管校院领导和常务副校院长批准,其他人员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请假10个工作日以上的,要报经校委、院党组研究。

4手续办理。

(1)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按以上规定报批后,均要及时报组织人事处(劳资科)审核备案,同时领取回执作为请假获批的依凭。凡未审核备案或没有领取回执的视为没有请假或请假没有获批。

(2)在特殊情况下,请假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人员为其代为办理。请假人上班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以上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并在本部门月考勤表中注明。

(二)病假

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以下称《通知》)的规定,教职工请病假要提供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或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就诊病历、有关病检等相关凭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请假手续。

2报批程序、批准权限和手续办理同“因私事假”。

3在特殊情况下,可按批准权限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上班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急诊或相关材料,补办手续,并在本部门月考勤表中注明。

(三)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

1婚假、产假、护理假由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开具准予休假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然后到组织人事处(劳资科)审核备案。

2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下列情况学校不再给予专门假期,可以利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探望。探望配偶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费用,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费用标准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1)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可按规定给予丧假7天(外地奔丧者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组织人事处开具准予休假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然后到组织人事处(劳资科)审核备案。

(四)因公请假

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培训、调研、参加会议等)需要请假时,要提供相应的学习、会议等公务活动的通知、邀请等材料。凡因公请假要至少提前2天办理请假手续。手续办理同“因私事假”。

(五)因私出国(境)请假

因私出国(境)请假手续的办理依照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销假

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请假期满,请假人要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到组织人事处(劳资科)销假。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请假的按照原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未到岗工作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因特殊情况事先不能正式办理续假手续的须向原批准领导续假,上班后要尽快补办续假手续并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七)加班和补休

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在节假日期间加班的,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加班人员补休。

四、病、事假期间的有关工资待遇

按照《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规定,校院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教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同机关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批准休病假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6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发放)。

3工作人员连续请病假和全年病假达到6个月以上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4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5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工作人员经批准休事假的,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停发第30天以上请假期间的工资。

(三)其它有关规定

1工作人员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按上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占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本《暂行规定》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

3享受绩效工资坐班的事业人员病事假期间(不含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寒暑假)学校自筹资金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时间以月为单位按月扣除(3—15天的按半个月扣除当月的绩效工资,超过15天的按1个月扣除当月的绩效工资)。

4根据我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豫校(院)〔2013〕3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绩效工资不坐班的事业人员必须参加本部门的每周学习、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和职能部门组织的其它活动等。上述活动不能参加时,要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全年请假次数累计超过应参加集体活动次数30%—40%、40%—50%、50%—60%的,分别扣发学校自筹资金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绩效工资的30%、40%、50%;全年请假次数累计超过应参加集体活动次数60%的,学校自筹资金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5不坐班事业人员病、事假期间未影响工作,能够完成年度规定工作量的,按《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的规定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病、事假期间影响工作,未能完成年度规定工作量的,按完成比例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旷工是一种违纪行为,应视情节依规给予必要的处罚和相应处分。

(一)旷工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审批及备案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或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二)旷工的处理

依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旷工处理如下:

1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1/2,旷工2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旷工3天扣发本人当月工资及当月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

2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3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课视为旷工,每空堂(旷课)一节按旷工一天处理。不坐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参加每周学习日及其他集体活动者,每发现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4经常迟到、早退者,部门可按其迟到、早退时间累计,累计达8小时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

六、确保制度落实

(一)加强管理监督

1考勤工作实行校院统一领导,校院、部门分级负责。

2校院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工作纪律的管理和督查。

3纪检组、监察室要会同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对工作纪律特别是《暂行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被抽查部门,检查情况由纪检组、监察室及时反馈组织人事处。

4组织人事处要加强校院考勤工作的日常管理。要依《暂行规定》严格把关审核相关手续,并跟踪调研《暂行规定》运行情况;负责对当月和年终校院教职工的考勤、请销假、平时考核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负责按照上级和校院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定请假及违反工作纪律人员当月或年终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5广大教职工要认真执行《暂行规定》。各部门要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切实负责。发现部门有违反《暂行规定》情况的,月计3人次以下的对该部门及当事人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月计3人次以上的对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其中,若查实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部门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用好考勤结果

1“勤”是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干部选任等工作中,校院将充分考虑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执行《暂行规定》的情况。

2根据有关规定,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定年度考核等次,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在干部选任中,对于近3年以内考核结果达不到称职(合格)等次的干部,依规不得被列为考察对象。

七、有关说明

1本《暂行规定》中,“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2以往发布的校院相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3本《暂行规定》由校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请销假审批表》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河南行政学院

2016年6月24日

附件【校院请销假审批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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