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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河南行政学院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豫校院〔2017〕11号

为切实做好校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增强参公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争创业绩的动力和责任意识,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参公管理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河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豫人社〔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平时考核委员会,在校委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副校院长、党组成员刘志勇同志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为各参公部门和事业部门中有参公人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平时考核的组织和监督工作。成立平时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由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共同负责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平时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平时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考核对象和原则

平时考核对象为校内各参公部门的在职处级及以下参公人员(含在事业部门工作的参公人员)。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

(一)考核内容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二)指标设置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满分100分。共性指标权重占30%,由学校制定。个性指标占70%,由各部门自主制定。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等。

1.政治品质(5分):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校委院党组决策部署是否坚决,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是否有较强的宗旨意识,理想信念是否坚定。

2.职业道德(5 分):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爱岗敬业、履职尽责,服从命令、团结同志、严守秘密。

3.工作作风(5分):是否热爱本职工作,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甘于奉献。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服务职工,服务学员。

4.廉洁自律(5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20条规定要求是否坚决,为民务实清廉、遵守廉政纪律、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有无不正之风或违纪违规现象。

5.工作纪律(10分):是否严格遵守上班纪律和落实考勤制度,是否有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等现象。

个性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产生的效能。个性指标占70%,由各部门自主制定。各部门要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的权重和考核等次标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各部门应于当年1月10日前将本部门当年度个性指标设置报平时考核办公室备案,中间指标设置有动态变化的要及时报备。

共性指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个性指标考核可结合部门工作特点,采取量化计分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周期和等次

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其中“好”等次人数比例,不得超过考核对象的40%,其它等次不设定比例。“好”等次名额按比例划分至各部门,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出。期间人员增减的,按实际发生月增减名额。各等次考核标准条件如下:

(一)确定为“好”须具备下列条件(90-100分)

1.政治思想素质高;

2.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出勤情况好;

4.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完成工作质量好、效率高;

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良好”须具备下列条件(80-89分)

1.政治思想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出勤情况较好;

4.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工作质量较好、效率较高;

5.廉洁自律。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一般”等次(60-79分)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出勤情况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但完成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差”等次(59分以下)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出勤情况差;

4.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

五、考核程序

按照各参公部门内部自行考核(在非参公部门工作的参公管理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校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指导的方式进行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考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对部门全体参公人员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写出评语,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采取“周记实、月考核、季审定”的方式进行考核。

(一)每周个人工作记实。参公管理人员每周须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记实表》,客观真实、及时准确、简明扼要记录工作开展情况。

(二)每月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主考人根据工作记实情况、阶段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评鉴,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评为“好”、“良好”及其他等次人员名单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主考人可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每季审定考核等次。校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平时考核等次建议进行集体研究审定,确定平时考核结果。

(四)反馈考核结果。主管领导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向被考核人员及时反馈本季度考核结果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考核结果公示。各考核部门可采取张贴、传阅等方式,对当月确定为“好”等次建议人选的《工作记实表》进行公示;学校对每季度审定的“好”等次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被考核对象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校院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六、考核结果运用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参公管理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参考。

(一)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良好”等次的,给予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

(二)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的应在当年平时考核获得“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和“差”等次人员中产生。

(三)被确定为“一般”、“差”等次的中层干部,由分管校领导对其进行教育谈话,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其他参公管理人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教育谈话,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七、加强监督

(一)各考核部门要高度重视平时考核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统筹安排。考核对象要将平时考核作为促进工作、增强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对照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实事求是自我评价,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各部门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要认真负责地评价参公人员的工作作风和业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客观公正地确定考核结果。通过平时考核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氛围,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科学推进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发展和“双创”目标的实现。

(二)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校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加大对各考核部门和人员遵守工作纪律的检查力度,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检查情况作为被检查部门和人员评“好”指标分配、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发现部门在平时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不能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的,对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减少或取消该部门当月度评为“好”的指标,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追责。

八、相关说明

(一)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考核等次作为试用期考察的重要依据。

(二)经组织外派挂职、借调、驻村、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时间超过考核周期一半以上的,由派出单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周期内(月度)病事假超过12个工作日,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婚假、产假超过考核周期一半以上的,免于平时考核,一般不评为“好”等次;延长产假的,不确定等次。

(四)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上下班签到、指纹刷卡等方式严格工作纪律。凡是违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河南行政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豫校院(2016)30号)认定为旷工1天及以上的被考核人员当月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参公管理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为“差”等次。

(八)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参公管理部门应建立平时考核台账,做好工作记录,合理分配每月“好”等次名额,不得突破名额限制。

(十)本实施办法由校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平时考核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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