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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法治化思考
 

汪俊英

2013年12月23日 来源:河南日报

众所周知,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工作法宝,是党的生命线。它不仅是工作路线,也是先进的思想和理念,其功能在于聚集能量、凝聚发展动力。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使这种先进的理念和路线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这就要求群众路线在操作层面实现创新与突破,即群众路线的法治化,提高群众路线贯彻执行的质量和水平。

群众路线法治化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正因为此,我们党历届中央领导都再三教育和警戒各级干部,要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并把是否能够坚持走群众路线看作是决定中国共产党生死存亡的根本性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群众路线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但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我们只是喊,绝对不行;只是提倡、引导、教育也绝对不够,必须通过可操作性的制度化构建来保证群众路线贯彻执行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当前,贯彻执行群众路线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理念上群众路线还停留在领导人的作风层次,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托;二是在实际操作中群众路线还满足于各种“惠民”措施。作为一项根本的政治路线,缺乏基本的制度依托和机制保障。我们需要从法律制度和机制上解决群众路线的落实问题,即将广大人民群众由群众路线的客体(被动)变为群众路线的主体(主动)。

群众路线法治化的可行性

群众路线与依法治国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内在的联系:群众路线是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依法治国是群众路线的必然归宿。

其一,主体相同――人民群众。群众路线的主体自然是人民群众,而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其主体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二者都建立在“人民是国家主人”这一共同理论基石之上。

其二,客体相同――创建民主富强的国家。坚持群众路线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一个人民民主国家;而要建成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走法治的道路是不可想象的。

其三,主观方面相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群众路线的目标是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而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通过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过上幸福的生活。可见,群众路线和依法治国方略之间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为人民服务。

其四,客观方面相同――解决党内、政府及社会存在的问题。坚持群众路线,其宗旨是对各级官员的要求,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依法治国的要旨是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二者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即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群众路线法治化的路径及措施

在立法中践行“群众路线”。一是在编制立法规划、设置立法项目方面,要向社会广泛征集建议;二是要在立法调研上下功夫,根据立法的不同内容,有针对性地确定调查对象,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进行充分酝酿、深入讨论和科学论证;三是在立法内容方面要保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好的意见和建议被充分吸纳。总之,群众是搞好立法的智慧源泉,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泛集中民情、民意和民智,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

在行政执法中坚持“群众路线”。行政执法中坚持“群众路线”,主要体现在:在行政决策方面,建立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决策风险评估、加强决策反馈和责任追究等机制,使群众路线得到切实贯彻,对重大决策失误,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通过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创新行政监督形式如网上举报、公开承诺等,方便群众参与执法监督;在行政民主方面,完善行政听证制度,通过行政听证这种形式使我党的群众路线在行政执法中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这方面主要是指改进司法作风、做到司法为民。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在法律监督中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中国的法律监督必须走群众路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群众路线的最好形式,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最为中意的人作为自己的代表,委托他代表自己选举优秀的人担任公职、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大事、讨论通过国家法律,等等。我们应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深刻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特色、发挥自己的优势,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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